单项选择题
下列关于有责主义离婚的说法,不正确的是()
A.有责主义离婚,亦被称为过错离婚制度,是指夫妻一方得以对方有违背夫妻义务的特定过错或罪责行为,作为离婚的法律依据
B.有责主义离婚是在“天赋人权”的法治思想下产生的离婚制度,它具有对有责一方配偶为制裁的目的性
C.有责主义离婚认为婚姻是民事契约,离婚自由是公民固有权利,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涉
D.夫妻一方有通奸、虐待、遗弃、重婚等情形时对方才可提出离婚,这是有责主义离婚的体现
相关考题
-
单项选择题
近现代社会的离婚制度具有限制离婚主义的特征。下列不属于近现代社会的离婚制度的是()
A.有责主义离婚
B.无责主义离婚
C.破裂主义离婚
D.保合主义离婚 -
单项选择题
“保障离婚自由,反对轻率离婚”是我国离婚立法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,下列对于该思想的认识不正确的是()
A.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,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
B.离婚自由不是指可以任意离婚,离婚应当符合法定的理由和程序
C.为了反对轻率离婚,婚姻无过错方不提出离婚,婚姻过错方提出的离婚请求不应准许
D.我国《婚姻法》中有关离婚程序和离婚条件的规定,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,又是对轻率离婚的限制 -
单项选择题
张教授在讲授完新中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后,请同学们谈谈自己对新中国离婚制度发展的认识,下面是四位同学的回答,其中不正确的是()
A.甲:1950年的《婚姻法》在离婚时债务的清偿方面作了照顾女方的规定,即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,无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,由男方清偿
B.乙:1950年的《婚姻法》和1980年的《婚姻法》均明确规定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。”
C.丙:1950年的《婚姻法》在离婚程序上规定,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,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,领取离婚证
D.丁:2001年的《婚姻法》,在裁判离婚的理由上,于原来例示性的规定之外增加了概括性的规定,使得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