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答题
案例分析题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。2005年4月县国土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,送达双方。张某不服,要求县国土局重新处理。同年7月,县国土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。张某继续上访申诉。2009年,张某到市国土局申诉,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。
县国土局2005年4月的行为和7月对张某的答复行为,以及市国土局的答复行为中,哪个(些)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?请说明理由。
【参考答案】
2005年4月县国土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。理由是:①该行为是行政裁决行为,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第2条和第11条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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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不应当受理,因为节约用水办公室是在市政府的批准下作出《取水计划通知书》的,该行政行为应当由市政府承担责任,不应以节约用水办公室为被告
D.应当受理,因为节约用水办公室作出《取水计划通知书》是具体行政行为,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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