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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部科目 > 司法考试 > 司法卷三 > 民法 > 物权概述

单项选择题

2009年奋钧科技公司购进一套价值1500万元的生产光伏设备,为了支付该设备款,该公司以该设备作抵押,分别于2009年8月的1日、11日和21日向甲、乙、丙三家银行贷款,贷款的同时签订抵押合同,三家银行的贷款额均为500万元。当月的25日,奋钧科技应要求为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,甲、乙银行未要求办理登记。后因奋钧科技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贷款,银行行使抵押权,拍卖抵押的设备仅得价款1200万元。甲、乙、丙银行应各自分得多少拍卖所得的价款?()

    A.甲银行400万元、乙银行400万元、丙银行400万元
    B.甲银行500万元、乙银行500万元、丙银行200万元
    C.甲银行500万元、乙银行200万元、丙银行500万元
    D.甲银行350万元、乙银行350万元、丙银行500万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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