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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项选择题
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,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,债权人可以行使()。
A.代位权
B.撤销权
C.不安抗辩权
D.先诉抗辩权 -
多项选择题
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,已到清偿期限,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。甲调查发现,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,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;另外,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,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,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。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,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。乙对己享有已到期的2000元债权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下列各项中,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()。
A.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
B.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
C.乙对丙的10000债权
D.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
E.乙对己的2000元债权 -
单项选择题
《合同法》第74条规定:“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,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,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”结合有关司法解释,下列对该条文的理解中,正确的是()。
A.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,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,人民法院不应支持
B.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对方知道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
C.善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,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
D.债务人只有以低于市场交易价的50%的价格转让其财产,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