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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答题

案例分析题1998年12月24日,被告人李万财在河南大酒店内总服务台附近,趁一旅客不备,在其敞开的皮包内窃得皮夹一只,内有金穗信用卡、身份证和少量人民币。窃盗后,被告人持金穗信用卡及身份证在本市商城、亚细来商场等处购物、娱乐10余次,花费数额计3000余元。案发后,部分赃物被追回。

对被告人李万财的行为应如何定罪?理由是什么?

    【参考答案】

    被告人李万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。理由如下:1. 盗窃罪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盗窃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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